范冰冰偷逃税案问责中的一个奇妙玄机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下午,对范冰冰偷逃税案行政问责消息出来了,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在范冰冰偷逃税案件中,因管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进行了问责。
最重的处分是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滨湖区税务局副局长钟小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其现任领导职务;其他领导也给予相应处分。
对此处分,我的微博好友“茶色文章”发出质疑:对头?这也算问责?鸡毛掸。
针对“茶色文章”的这个评论,我有必要和他探讨探讨。
就范冰冰偷逃税的金额来看,这个处分貌似轻了。但这里大有玄妙,这可不是一般人看得出来的。
对应偷逃税,追究相关税务人员的责任,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如下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该规定中,“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是一个重要的情节。
再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情形在该问责中并未考虑。这说明什么?这说明对范冰冰的追缴和罚款的金额有着落了。如果范冰冰的逃税未能得以追缴,那就是“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了。在对国家税收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况下,才不会就是个行政记过处分呢。
若范冰冰逃税处理决定未能得到有效执行,那就不仅仅是行政处分的问题了,还得追究税务部门相关领导和人员的刑事责任,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罪在等着他们呢。
今天是国庆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一下子就把范冰冰偷逃税案中的领导问责这事给办了,这百分之九十九说明了,范爷的钱已到位或者已准备好了。否则,得根据造成税收损失的情况进行问责,那就不是今天能作出问责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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